办理短期商务、探亲・访友签证之外的赴日签证,首先需由日本国内的邀请人(单位)在法务省入国管理局为签证申请人办理相关的“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”。
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个月。签证申请人须在该证明书有效期内在所属日本驻华使领馆申办签证,并入境日本,逾期自动作废。申請需要通过大使馆所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。
请注意根据在留资格种类,申请签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。
另外,根据签证审查的需要,有可能会要求提供其他补充材料。
在留资格 | 需要提交的材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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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授、艺术、宗教、报道、经营・管理、法律・会计、 医疗、研究、教育、技术・人文・国际、 企业内转勤、文化活动、研修、技能实习 | 无 |
特定活动(告示25号)(告示26号)*超过90天以上医疗为目的的长期滞留 | 1、医疗机构出据的预约诊断书 2、身元保证机构出据的身元保证书(样式可从外务省网站上下载)3、经费支付者的存款证明 |
特定活动(上述除外) | 无 |
兴行 | 1.合同书 2.个人简历 3.艺历证明材料 |
技能 | 1.雇佣合同书 2.个人简历 |
留学 | 1.留学调查表 2.学费支付者的在职证明 3.毕业证明书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|
家族滞在、日本人配偶者、永住者配偶者、定住者 | 婚姻调查表 亲属关系调查表* |
※ 以结婚同居为目的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申请,需要填写婚姻调查表。如果是以被抚养人身份与父母(或其一方)共同居住为目的,或是作为日本人的子孙等取得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签证申请,则需要填写亲属关系调查表。
200元(除此之外代办机构将收取一定的代办费,详情请咨询各代办机关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