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>> 赴日签证
外国人访问日本时均需办理日本国签证。中国(除香港、台湾)尚未成为我国免除签证的对象地区,因此中国人访 问日本,不管要逗留几天都必须提前办理好签证。 原则上,如果签证申请人具备下列所有条件,符合要求即予以发给签证。
请注意根据您的护照的类型、访问日本的目的、逗留时间等,手续和所提交的材料有所不同。另外、本馆的签证手续
原则上需要通过本馆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。
还有,单次签证的有效期是从发给日的次日起算3个月,且不可延长,因此请注意你的申请时期。
(注)「外交」、「公务」、「公务普通」护照持有者必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。
属本馆管辖地区之内的申请者,咨询时,请直接与本馆领事部签证处(电话: 010-6532-2007)联系。
另外、不属于本馆管辖地区之内的申请者,请向各自所管辖的总领事馆、常驻办事处等联系。
大使馆、各总领事馆、办事处管辖地区一览表
大体上,90天以内的短期访日按入国目的分为「探亲、访友申请」及「商务及其他申请」,规定了各自所需的材料。详细情况请点击「签证申请所需材料说明」。同时,提交的材料都必须是颁发后3个月以内的(注明有效期限的材料为有效期限内)。
已有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,在入国时还必须事前获得签证。欲知申请时所需的材料,请点击「签证申请所需材料说明」同时,提交的材料都必须是颁发后3个月以内的(注明有效期限的材料为有效期限内)。
持就职签证(即任职,就业签证等相当于原的Z签证)逗留中国的日本人与外国籍配偶者等同伴临时回国(90天以内)时,请点击「日本人的外国籍配偶者等短期签证(一次签证、多次签证)照片」确认所需材料。
竖4.5 cm×横4.5 ~3.5cm,6个月以内所摄的照片1张。关于申请用照片详细情况请点击「关于签证申请用照片的通知」。
通过签证申请代理机构申请的,从代理机构将材料送进本馆之日的次日起算,在审查顺利的前提下,最快送发日为,除去周六,日及本馆休馆日后第5个工作日(护照将交还代理机构)。计算审查天数时,请除我馆的休馆日。
申请签证时,除了通过各省、市外事办公室申请因公赴日签证的情况,原则上都必须由本人亲自出面申请(在代理机构申请时,申请人本人也必须直接去该代理机构)。
申请签证后,如有以下情况,或者不能排除有这些情况的怀疑,则会被拒签(拒签的具体理由一概不予说明,望予谅解)
· 申请人护照非真实有效
· 申请内容虚假(例如,非法滞留纪录属于犯罪记录,请坦白告知。)
· 过去曾有判刑1年以上的犯罪经历
· 过去曾有毒品、兴奋剂、卖淫等犯罪经历
· 在日本非法逗留强制遣返后,仍在禁止入境期间
· 赴日目的不符合入国管理法的「在日本可以从事的活动」
· 赴日目的不符合入国管理法的登陆许可中有关的法务省标准
· 认为有可能作出有害于日本国利益或社会治安的行为
同时,一旦拒签,原则上6个月以内不受理其签证申请。
签证的有效期不可延长。因此,需在签证的有效期间内办入国手续,或是重新准备材料再次获得新的签证。
签证的有效期限与在日本的逗留时间无关。只要在签证的有效期间内,就可到日本进行登陆申请。在日本的逗留时期从登陆许可的次日算起。具体天数,请按日本入境时入国审查官盖的登陆许可章等确认。
原则上对同一人只发放一个签证。因此,在受理新的签证申请后,我馆将取消现有的短期逗留签证。
在以就业、留学等目的逗留日本时,原则上在向领事馆申请签证之前, 要从日本的入国管理局获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。同时,对公派留学生、在日本的机关中从事研究的人员等,可以单独由本馆发放长期逗留的签证,详细情况请向使馆签证负责人问询。
能够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人员,在日本法务省的规则中有详细规定,通常,由接待外国人的日本的公司或学校的职员办理申请。另外,邀请配偶者或子女时由居住在日本的本人亲属办理。
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有效期为发放日后3个月以内。在收到该证明书后,请迅速办理获得签证,并在该证明书的有效期间之内进入日本。
即使持有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,但在签证审查的过程中,如发放该证明书时的情况已发生变化,或知道该证明书是提交伪造的材料而获得的等等,将不能获得签证。
和日本人结婚并不能马上获得永住资格。请在先以「日本人的配偶者等」资格居住数年后,再去最近处的入国管理局商谈变更至永住资格。
在再入国许可的有效期间内无法再入国,如果有相当的理由,在不超过1年,并且不超过从该许可生效日起的4年(特别永住者为5年)的范围内,可以在日本总领事馆对该许可的有效期进行延长。但如超过在出日本前所给予的在留期限,则不能办理有效期的延长。 另外,在日本的在留期限已结束的情况下,不能延长再入国的有效期间。
在中国的公安局获得再次颁发的护照后,向发放再入国许可的地方入国管理局直接了解所需的材料等,再办理再入国许可转记等手续。本馆不办理再入国许可转记等手续,望予了解。